SJEV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SJEV
2026-06-11
案號:重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50號
原 告 陳重佑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
被 告 劉振裕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
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
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
1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
明第1項為「確認原告依貴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419號兩造
間強制執行事件所負之修繕義務,業已履行完畢,並不存在
任何繼續履行之債務。」。又被告以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
第47號民事確定判決(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)、112年度簡
上字第225號民事確定判決(下稱系爭第二審判決)為執行
名義,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,並就系爭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
項為:原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112
年1月10日新北土技字第1120000102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六(1
)所示修復項目及方法部分,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房
屋浴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;原告則起訴主
張其就上開修復漏水部分已經自動履行完畢,並對被告此部
分之聲請執行提出異議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本於
其異議權,請求排除修復漏水部分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
,參酌系爭第一、二審判決引為附件之滲漏水修復費用估算
表所示,上開修復漏水之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5萬3,275元
,爰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