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J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SJEV
2026-06-11
案號:重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2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梁晶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6,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