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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補字第720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訴訟代理人  杭家禎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8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
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鍵融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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