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4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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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43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葉玲芬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萬6
22元(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
【即民國114年12月30日】止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6,05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55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 年4月9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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