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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2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欣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0,47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【即民國114年10月29日】止之利息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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