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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貨款(2026-0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10 案號:重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調字第15號
聲  請  人 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許文彬  
相  對  人  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葉展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   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   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而上開規定,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起訴時,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苗栗
    縣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前開法律規定,
    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    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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