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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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537號
原 告 李國亨
原告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萬3,014元(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25日前之利息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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