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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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45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林玟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
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
第917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聲明
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。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
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28條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優先由兩造合
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
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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