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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簡字第3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曾靖嵐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   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
    惟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0條已約定,本借據涉訟時,雙方
   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足見雙方已有
    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   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異議,
    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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