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09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17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
被 告 鍾梓楊即鑫楊鴨香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206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67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1日與原告簽定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
款契約書」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利息計付
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
年率2.295%)加0.575%機動計息,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1日
起至116年9月11日止,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
共分72期。詎被告僅攤還至114年9月11日止,即未依約返還
本息,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迭經催討無效,現仍積欠本
金18萬20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
關係為請求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
金貸款契約書、貸款業務其他金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表、放
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114年9月17
日林口字第1148103956號函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
件為證(本院卷第13至27頁)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
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
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
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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