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4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02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11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薛鈞
被 告 王靜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
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503元,及其中26萬7,035元自民國11
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97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
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。詎料被告未按期
給付,迄至114年7月7日止,尚積欠28萬503元(含本金267,
035元及利息)未清償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
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惟提出書狀答辯意旨略以:
被告不否認本件債務關係,因近年經濟狀況困頓,無法依約
清償債務,被告已著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,
請法院斟酌被告經濟狀況及過往清償記錄,於合理範圍內給
予緩衝期間,以利後續清償之進行,並於更生程序確定前能
掛帳停息
四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、信
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(支付命令卷第9至1
5頁),且為被告具狀自認,應堪認定。被告雖辯稱其已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云云,然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
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
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,被告既未能提出其聲請更生經法
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證明,自不影響本件訴訟之續行。從
而,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項所示,應屬有據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
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3,97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文
第2項所示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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