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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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2-26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82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林易
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
被 告 蘇上瑋(原名蘇柏豫)即嚴選骰子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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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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