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4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704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被 告 徐仁學(已殁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,為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
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可知原告起訴時,如以已死亡之
自然人為被告,因無從命補正,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(參
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具狀對被告徐仁學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提起本件訴訟,有民事起訴
狀本院收狀戳存卷可按;惟被告徐仁學已於起訴前之114年1
0月25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
稽。揆諸上揭說明,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,因無從
命補正,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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