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1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20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秀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起訴
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
99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,並諭知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
、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參。是
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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