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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130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 林柏均

訴訟代理人  邱士哲
被      告  文朝政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,
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書記官 張裕昌

折舊額計算式:車號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係
於民國111年3月(推定於15日)出廠使用,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
,至113年8月2日受損時,已使用2年4月餘,而本件修復費用為
新臺幣(下同)6,971元(外包工資2,500元、材料費用4,471元
),有估價單、統一發票在卷可憑,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,
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,自應扣除。本院依「營利事業所
得稅查核準則」第95條第6款: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
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
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個月者,以月計。」之
規定,另依行政院所頒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及「固定資產折
舊率表」之規定,可知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,
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,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加歷
年折舊累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
結果,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2年5月計,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折
舊後之餘額為1,154元(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
)。至於工資部分,被告應全額賠償,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
車費用共3,654元(計算式:1,154元+2,500元=3,654元)。另原
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有2天不能營業之損失計4,200元(計算式:3,
000元×2日×70%=4,200元),此有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
書為證,是原告共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7,854元(計算式:3
,654元+4,200元=7,854元)。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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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4,471×0.438=1,958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4,471-1,958=2,513
第2年折舊值    2,513×0.438=1,101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2,513-1,101=1,412
第3年折舊值    1,412×0.438×(5/12)=258
第3年折舊後價值  1,412-258=1,1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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