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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聲請假扣押事(2026-02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13 案號:重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全字第5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代  理  人  林易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務人  蘇上瑋(原名:蘇柏豫)即嚴選骰子牛

            營業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右側第一攤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或等值之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
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萬伍仟
陸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或將聲請
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
    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   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另請求及假扣原因應釋明之。前
    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    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
    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其已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
    25,61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(本院115年度重小字第82號),
    並就此金錢之請求聲請假扣押等情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借據
    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,顯已就「金錢之請求」為釋明。
    另就「假扣押之原因」,聲請人另提出催告函及相對人商號
    稅籍登記資料、名下土地登記謄本,釋明相對人未在營業中
    及名下土地已遭查封執行,而有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斷然堅決
    拒絕給付,且其現存之既有財產,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
    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。然本院認其就所述
    假扣押之原因,雖已釋明仍有所未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
    擔保以代釋明,本院認為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,是其假
    扣押之聲請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;另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,記載相對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
    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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