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聲請假扣押事(2026-02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13
案號:重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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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全字第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易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蘇上瑋(原名:蘇柏豫)即嚴選骰子牛
營業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右側第一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或等值之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
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萬伍仟
陸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或將聲請
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
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另請求及假扣原因應釋明之。前
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
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其已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
25,61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(本院115年度重小字第82號),
並就此金錢之請求聲請假扣押等情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借據
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,顯已就「金錢之請求」為釋明。
另就「假扣押之原因」,聲請人另提出催告函及相對人商號
稅籍登記資料、名下土地登記謄本,釋明相對人未在營業中
及名下土地已遭查封執行,而有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斷然堅決
拒絕給付,且其現存之既有財產,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
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。然本院認其就所述
假扣押之原因,雖已釋明仍有所未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
擔保以代釋明,本院認為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,是其假
扣押之聲請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;另依民
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,記載相對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
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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