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10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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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97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送達代收人 黃思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萬6,760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
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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