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919號
原 告 許嘉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7,13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萬4,900元) 1 利息 8萬4,900元 114年9月7日 114年11月5日 (60/365) 16% 2,232.99元 小計 2,232.99元 合計 8萬7,133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