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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657號
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
訴訟代理人  林柏均 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朝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,17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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