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返還抵押債務(2025-1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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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499號
原 告 家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以明
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
楊家寧律師
莊銘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增添間請求返還抵押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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