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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45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4,717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加計
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之利息)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5 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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