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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43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 江宗翰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蓁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51,834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裁判費2,28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25,078元) 1 利息 43,510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9,307.56元  2 利息 11,291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2,415.35元  3 利息 7,277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15,033.5元  小計       26,756.41元 合計        151,83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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