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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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43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蓁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51,834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裁判費2,28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25,078元) 1 利息 43,510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9,307.56元 2 利息 11,291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2,415.35元 3 利息 7,277元 113年3月15日 114年7月15日 (1+123/365) 16% 15,033.5元 小計 26,756.41元 合計 151,83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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