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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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9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蓮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萬2,75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再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
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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