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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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8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原告與被告張銘顯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
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306,30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
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,683元) 1 利息 4,683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8月26日 (9/365) 15% 17.32元 小計 17.32元 項目2(請求金額30萬495元) 1 利息 30萬495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8月26日 (9/365) 14.99% 1,110.68元 小計 1,110.68元 合計 30萬6,306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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