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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6-0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76號
原      告 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湘煌
訴訟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
訴訟代理人  殷樂律師
訴訟代理人  賴侑承律師
被      告 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清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萬元
(本件訴之聲明一、二之標的,具有類似競合關係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82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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