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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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6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送達代收人 林有璇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治國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52,378元(含本金152,363元、起
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28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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