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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31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59號
原      告 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志昇  
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
            黃伯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荷蘭萊登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
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4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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