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31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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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159號
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志昇
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
黃伯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荷蘭萊登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
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4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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