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02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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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06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與被告蔡丞廷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
算為新臺幣(下同)6萬3,738元(含本金63,324元、起訴前已發
生之利息413.9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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