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035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藍方妤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,1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