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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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03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,1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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