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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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8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興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
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8,78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6萬8,341元) 1 利息 15萬4,520元 114年6月4日 114年6月10日 (7/365) 15% 444.51元 小計 444.51元 合計 16萬8,7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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