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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8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興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
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8,78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 官 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羽瑄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6萬8,341元) 1 利息 15萬4,520元 114年6月4日 114年6月10日 (7/365) 15% 444.51元  小計       444.51元 合計        16萬8,7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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