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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78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原告與被告林祐萱(即林金墻之繼承人)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
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
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22,791元(含本金21,8
30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61.3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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