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09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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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143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喻隆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5,993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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