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27 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聲字第136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
相  對  人  楊湘兒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;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   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    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重簡字第491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全部勝
    訴,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並於114年9月15日確定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核後,查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
    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