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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聲字第135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范詩涵  
相  對  人  黃語穠(原名黃詩怡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(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1215
號)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捌
拾元,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;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   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
    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重簡字第1215號民事簡易判決,
   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黃語穠(原名黃詩怡)負擔,
    該判決於114年9月23日確定,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4,880元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閱
    無訛,爰依前揭規定,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
    文所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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