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報酬(2025-10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
抗  告  人 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岷泰  
相  對  人 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趙立偉  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
   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抗告,除本編別有規定外,準用
    第3編第1章之規定;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
    法院應定期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,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裁定不服提起
    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爰依首開規定,限
   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    駁回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