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4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27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241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被 告 郭姿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
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5,073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76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向訴外人呈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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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幣(下同)12萬8,300元,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
,約定上開分期付款申請經審核通過後,其債權即讓與原告
,被告應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,以每個月
為1期,分24期,除第1期應繳5,826元外,其餘期數應按期
於每月10日前繳付5,827元,分期總額為13萬9,847元,如有
遲延付款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,並自遲
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16%計收遲延利息;
詎被告僅繳納至第5期,自114年4月10日起逾期未再繳納,
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約定遲延利息未清償,而原
告業經受讓上開分期付款買賣之價金債權,爰依系爭分期付
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
申請暨合約書、還款明細資料表各1份為憑;至被告則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足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可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項。併依職權確定本
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
)
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
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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