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(2026-01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237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
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
被 告 高銀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1月28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日盛國際商業
銀行(下稱日盛銀行)申請辦理現金卡,並立有申請書。詎
被告未依約還款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新臺幣(
下同)49,982元;被告另於同日再向日盛銀行申請辦理貸款
40萬元,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款,其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310,671元,嗣經日盛銀行於101
年10月26日經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立新公司),又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,原告係存續
公司,其依法概括承受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等事實,業據其
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信用貸款約定申請書、債權
讓與通知書及報紙公告、合併核准函及公告報紙等為證。被
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
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現金卡使用契約、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
判決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(其中115年1月23日為起訴狀繕本
送達被告之翌日)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2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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