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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(2025-12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4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239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送達代收人  鄭絜尹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憲銘等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事件
,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其於第一審言詞辯
    論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
    裁判費3分之2,固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所明定,惟根
    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條第2項後段規定,
    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或上訴、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
    ,其所得聲請退還者,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3分之1
    之部分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已撤回本件訴訟,聲請准予退還裁判費等
    語。惟查,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事件對相對
    人吳憲銘、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,而本件訴
   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2萬5,803元,應徵收
    第一審裁判費2萬5,251元,聲請人未依法繳足而僅繳納5,53
    0元,未逾本件應繳裁判費3分之1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無
    可退還之裁判費,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,於法不合,不應
    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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