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31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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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00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吳承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當事人提起訴
訟時,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,尚不
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,即認該部分之起訴為合法(最高
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號、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定意
旨參照)。從而,當事人就其應繳納之裁判費,若僅繳納部
分,而未繳足全部,則其提起之訴訟,自係全部均非合法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先聲請本院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後,視為起訴,因原告未繳納
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
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以
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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