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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31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200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吳承興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當事人提起訴
    訟時,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,尚不
    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,即認該部分之起訴為合法(最高
   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號、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定意
    旨參照)。從而,當事人就其應繳納之裁判費,若僅繳納部
    分,而未繳足全部,則其提起之訴訟,自係全部均非合法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先聲請本院對
    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後,視為起訴,因原告未繳納
    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
    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
    可稽,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
   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以
    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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