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1-19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99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
被 告 林姿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
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、110年12月14日
、111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、50,
000元、100,000元,簽訂貸款契約書,約定借款利率分別為
年息10.03%、15.45%及8.95%,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應給付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前
述年息10%計算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則按前述年息20%計
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詎被
告均未依約清償,上開借款迄今仍分別積欠本金72,632元、
32,643元及41,770元共147,045元,及其約定之利息、違約
金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,固曾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
惟嗣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
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
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及查詢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
(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3頁至77頁),而被告僅為空言爭執,
復未提出其他反證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
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
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附 表
編號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(年息%)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72,632元 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10.03%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2 32,643元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15.45%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3 41,770元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8.95%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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