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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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97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范文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,請求被告清償信
用卡消費借款,而該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書第23條已約定
,倘因本契約涉訟者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依前揭說明,
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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