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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29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919號
原      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
送達代收人  鄭靖儀  
被      告  廖文鉦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,745元,及其中新臺幣7,242元自民
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618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6,505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7,512元
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41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、2、3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前分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
    )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,並持有門號00000000
    00號消費使用,截至帳單逾期日共積欠新臺幣(下同)1萬4
    ,745元(設備補貼費7,503元、電信服務費4,192元、小額代
    收費用3,050元)未清償。又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(其後
    更換為0000000000號,並與0000000000號合併計費)消費使
    用,截至帳單逾期日共積欠電信服務費1,618元未清償。再
    持有門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
    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消費使用,並均合併計費,
    截至帳單逾期日共積欠14萬6,505元(設備補貼費98,993元
    、電信服務費44,570元、小額代收費用2,942元)未清償。
    嗣遠傳電信於113年10月3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讓與契約,就本
    件債權全部讓與予原告。經原告屢次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皆
    無法送達被告,迄今仍未獲支付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
    讓與法律關係為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
    請書、續約服務申請書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(NP)、
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銷售確認單、行動寬頻服務
    /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、綜合帳單、費用明細清單、債
    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,亦未
   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上開事證,認原告上
    開主張,應堪認定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
   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
    文第4項所示。 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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