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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
114年度重簡字第1885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邱雲祥
訴訟代理人  詹承軒
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馬可斯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廖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原告之用電戶(電號:00-00-0000-0
    0-0),然未按時繳納電費,尚積欠原告民國113年8月、10
    月及114年3月份之電費共新臺幣(下同)104,937元,迭經
    催討,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繳費憑證、欠費明細表
    等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
    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
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金額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8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   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法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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