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5-12-29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
被 告 鄭書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
約),約定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借款期間自
109年11月4日起至115年11月4日止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.575%機動計息並按月平
均攤還本息。另依系爭契約第6條、第7條約定,借款到期或
視為全部到期時,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
延願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及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
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
。詎被告自114年1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迄今尚欠本金246,537元及自114年6月4日起算之利息、
違約金未為清償,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
語,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我可以償還本金加利息,但希望可以分期給付。並聲明:原
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
、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、撥還款明係
查詢單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3至29頁),且被告就
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亦未有所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
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
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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