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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
114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 薛鈞  
被      告  王詩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2
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9日、111年12月14日
    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申請信用卡使用。被告領用信
    用卡後,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4、15條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
   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
    15%),而截至114年5月13日止,被告尚積欠原告97,564元
    (含本88,815元)未按期繳付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
    報表、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對帳單明細等為證,並為
    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
二、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   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法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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