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4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5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753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
被 告 陳億 (BSV-6750號車輛所有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
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「民國一十四年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一百一十四年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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