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72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
被 告 李紹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與原告簽訂「青年
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」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60
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4日至116年5月14日止,並依「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加0.575%
計息(即1.72%+0.575%=2.295%),平均攤還本息(本借款
自貸放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,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
息,共分72期,第1期本息於110年6月14日償還)方式清償
,如有遲延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
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
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第1項所示本金及
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其
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撥還款明
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
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法 官 趙義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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