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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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黃艾瑾(即黃怡慈之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 黃于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
5,5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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