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簡字第1452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
被 告 陳俊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
月十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
ㄧ日起至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九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
(下同)2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6日至115年6月6日止
,利息計付方式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調整)加6.96%計
息,採平均攤還本息;被告另於112年12月19日再向原告借
款1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1日至117年12月21日止,
利息計付方式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調整)加4.15%計息
,採平均攤還本息,且依約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
内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
加付違約金。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迄積欠如主文所示第1
、2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獲置
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、利率表等為證。被告
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
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、2
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2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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