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
114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
訴訟代理人  黃惠銘
被      告  蔡忠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
    (下同)10萬元,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日至112年6月1日止
    ,利息計付方式依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
    機動利率」加1%計息(即1.72%+1%=2.72%,惟考量本貸款勞
    工為經濟弱勢,故調整降低為2.47%);被告另於110年6月2
    1日透過網路線上向原告申請借款10萬元,利息計付方式同
    上,並自撥款日起,前6個月按月付息,自第7個月起,再按
    月攤還本息,且依約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
    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
    約金。嗣因被告因債務過多,而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「前置協商」,並與各銀行達成協
    議,而於111年10月7日簽訂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」,協議
    內容為原告簽約金額每月5,921元(其中原告部分分配904元
    ),首期繳款日為111年10月10日,共分180其,年利率3%,
    詎料被告依上開協議繳款30期(尚欠繳l元)後即未再依約
    繳款,依上開協議書第4條約定,未依協議書清償者,未到
    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不得再申請前置協商外,原
    告並得回復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對被告訴追。而被告尚積欠如
    主文所示第1、2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
    討,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勞工紓困貸
    款貸款契約書、歷史利率表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
    消債核字第5481號裁定等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
    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
   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、2
   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2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法 官 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